文件基本信息
《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京药监发〔2023〕26号于2023年2月1日(通知印发日)发布,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原2017年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。细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制定,是国家办法在北京市层面的具体实施规定。
经营许可与备案细化要求
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;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制,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在3个月内完成现场检查。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库房面积须不低于40平方米;涉及冷链产品须配备不低于20立方米的冷库设施。
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特殊要求
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第三方运输、贮存服务的企业,其主库房面积须不低于1500平方米、分库房不低于500平方米,并须配备现代物流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。
日常监管安排
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须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,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。对新办企业、有风险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,增加飞行检查频次。第三类经营企业须每年底前提交质量管理自查报告。
来源: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,《关于印发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京药监发〔2023〕26号),https://yjj.beijing.gov.cn/yjj/zwgk20/tz7/326032139/index.html

